四川出台规定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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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近日,四川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相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不良风气,为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明确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明确七种严禁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二是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三是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四是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五是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程序和交通秩序;六是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七是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完善报告承诺等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且须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洁承诺书。如果属于丧葬事宜办理,应先口头报告,并于事后10日内补办报告手续。市(州)、县(市、区)党委书记向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书面报告后,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纪检员)备案,有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同时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明确责任及追究。各级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问题;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领导干部执行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同时,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上交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川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