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教[2013]35号)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专业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制以其招生录取(入学通知书上注明的)的专业学制为基础,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最早提前0.5年或最长延长培养计划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学生在校修业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培养计划学制的2年(应征入伍的除外)。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学校规定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校核准后,按国家规定时间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因个人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费缴纳凭证按时到所在教学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各专业具体的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教学计划为准,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进行选课学习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0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教学点提交书面缓考申请;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课程成绩以0分记。
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该门课程的缓考,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选定修读而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根据学校规定,符合补考条件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不符合补考条件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重修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及档案中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类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招生录取(入学通知书上注明的)所录专业,不得任意转专业、转学。确有正当理由者方可提出申请,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每生只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的;
(三)同层次但入学考试科目与拟转专业不一致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学生须有以下正当理由,方可申请转专业:
(一)因工作调动、岗位转换等原因,原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专业不符;
(二)学生经批准休学,复学时未开设原专业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须有以下正当理由,方可申请转学:
(一)所学专业不足开班人数;
(二)工作地点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原校学习;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转学、转专业所需审批材料:
(一)《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
(二)《新利·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三)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四)学生学习成绩证明,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转专业后的学费应按新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二)因个人或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教学点审核同意,批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如本人未提申请,学校可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按国家规定时间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才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持相关证明向原教学点申请复学,经教学点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经学校劝说无效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报告(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有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填写《新利·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并签署意见,报新利·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退学决定文件由学生所在教学点送达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文件由学校、教学点在公示栏或网站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经过10日后,视为有效送达本人。
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各教学点应当对学生做全面的书面毕业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毕业鉴定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在校修业期满,毕业鉴定合格,修读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非全部合格,取得的学分数不低于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75%,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办理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7月,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签发时间。逾期不回校申请修读或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还未修满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利·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原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利·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负责解释。
成 都 大 学
2020年12月30日修订